生產後可以申請的生育補助津貼:

 

台北市 助妳好孕 每胎2萬元生育獎勵

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,新生兒出生時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年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,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,備齊申請表、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,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。委託他人辦理請另檢附委託書。※民政局洽詢電話1999轉分機6269

 

5歲以下孩童、月發2,500元育兒津貼

1.父母雙方及兒童(新生兒除外)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,最近1年經稅捐機關核定所得申報稅率未達20%,且未領有政府同性質補助或公費安置。

2.備妥申請表(父母雙方共同簽章)、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如戶口名簿)、父或母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,以郵寄或親送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。

※社會局洽詢電話:1999*1622~1625或逕洽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

 

公教人員生育補助 (2個月薪俸額)

本人或配偶分娩,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

1.出生證明書一份

2.戶口名簿影本一份

(一)生育補助:補助二個月薪俸額,薪俸額按事實發生當月起,往前推算六個月之平均數計算。
(二)公務人員本人有生育事實,如符合公保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,不得重複請領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」所列生育補助。(註:公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,本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得申請公保生育給付)
(三)生育補助支給對象及條件
(1)配偶分娩或早產;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,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,得請領生育補助。
(2)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繳付保險費未滿181日早產。
(3)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,以報領一份為限。
(四)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(全民健康保險除外)之被保險人,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,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,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。(所稱社會保險係指:1.公教人員保險。2.軍人保險。3.勞工保險。4.國民年金保險。5.農民健康保險。)
(五)配偶於國外生育,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,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。
(六)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,小於三十七週生產。
(七)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,另增給生育補助,雙胞胎者,給與二個月薪俸額;三胞胎者,給與四個月薪俸額;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。

 

勞保生育給付60日

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(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)

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,應備下列書件(均應蓋妥印章):

1.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,自行申請者,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)。

2. 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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